新闻热线:023-61520695 举报电话:023-61520697

6月1日开始婚姻登记 可“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

2021-05-27 17:21:30  来源:城乡统筹发展网

城乡统筹发展网5月27日讯(记者 张程)今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批复》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重庆已纳入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期限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发布会上据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华介绍,试点期间,暂时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调整为“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这次试点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一)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二)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三)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只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不能由其他人代办。为提高“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也为婚姻登记机关提前核实当事人信息,避免当事人来回奔走,我市已开通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建议当事人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和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据了解,此次“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内地居民,只要在重庆居住,并办理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都可以在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同时,重庆户籍的居民在试点的其他6省2市经常居住的,也可以在居住地当地按要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6省2市有: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和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11-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农家科技、城乡统筹发展网 版权所有
主管单位:重庆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重庆农家科技杂志社有限公司  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城乡统筹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7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出证(渝)字第002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渝网文(2016)4551-030号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01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6 渝ICP备10015940号-1 技术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