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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常识需知道

2021-01-18 22:50:55  来源:城乡统筹发展网

城乡统筹发展网1月18日讯(记者 胡霜玉)今(18)日,2021年日常生产生活安全警示新闻发布会举行。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李兵就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常识方面通报了有关情况。

2021年日常生产生活安全警示新闻发布会现场

临近春节,烟花爆竹进入产销旺季,这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安全问题。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的特殊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特别是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是事故易发期。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根据2019年2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这12个区的城市建成区。

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有33个区县城区实施禁放,还有8个区县(长寿区、梁平区、彭水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巫山县、城口县)城区实施限放。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比如说加油站。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购买,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驾驶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

李兵表示,广大市民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务必购买外包装上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请不要购买专业燃放类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产品。

在本市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英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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