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下称《清单》)。23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清单》进行详细解读。
据了解,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出71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食品、药械及化妆品、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领域。
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清单》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据介绍,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所以,“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进行确定。
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往往会面临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是否应当“免罚”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敢免罚和“滥权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去年以来,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执法活动进行总结,将各类违法行为中一些反复证明属于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定型化,并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全面总结执法实践,参考外省市“免罚清单”的基础上,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实体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定《清单》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增强“免疫力”,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李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