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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4小时自动售药机要来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可买这些药

2020-03-22 10:29:37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今(21)日,记者从重庆市药品监管管理局获悉,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促进药品零售新模式发展,市药监局起草了《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意见的市民,可在3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1540118486@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意见反馈”,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909办公室,邮编401120),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稿提出,重庆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和单体门店),可以按照本规定设置自动售药机。

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和单体门店)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申请设置自动售药机。实行“七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药学服务、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企业标识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注册地址以外如24小时便利店或者宾馆、机场、车站、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门店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地点应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注册地所在区、县辖区范围内。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兼顾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等,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放置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及具备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自动售药机放置地点应当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自动售药机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自动售药机内环境应当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储存条件的要求,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温湿度监测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并具有报警功能。

自动售药机的药品应当由药品零售企业统一采购配送,自动售药机应当能够打印销售小票,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店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确保药品可追溯。自动售药机售出的药品,必须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不得缺少说明书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应记录自动售药机销售服务过程中的陈列、养护、销售等情况。

自动售药机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一类医疗器械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这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电子血压脉搏仪、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棉签、医用卫生口罩、医用无菌纱布、无菌创口贴、一次性使用创口贴、急救止血绷带、疤痕修复贴、疤痕软膏、生理性海水鼻腔清洗液、医用护眼贴、止鼾器、通气鼻贴、血糖试纸、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排卵检测试纸、避孕套、避孕帽。

自动售药机不能销售处方药品、甲类非处方药品、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有专门管理要求(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三类医疗器械和允许销售目录以外的二类医疗器械。

在自动售药机上发布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应当标示《自动售药机备案表》,标记标识应当明显且不易脱落。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或服务电话向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自动售药机设置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向其所属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备案材料后,将药品零售企业的自动售药机纳入日常监管。(首席记者 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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