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简称《程序规定》),八种情形被列入约谈对象。这将成为重庆区县生态环境严格限制的八条“红线”。
环保约谈工作已开展多年,2018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多次依法依规约谈有关区县政府相关负责人,通过组织约谈,有效促进了各类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将约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印发的《程序规定》对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及的八种环保不力行为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情形;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不力,行政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情形;国家、市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度严重滞后或未完成的情形;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情形;对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交办或批示重大事项推进不力的情形;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可能引发跨行政区域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行政区域内存在生态环境问题,长期未解决的情形;对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重不力的情形;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约谈情形的情形。
据了解,约谈可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单独实施,也可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程序规定》明确了约谈程序的四个步骤,即约谈方通报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约谈方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方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区县须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并将约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环保考核重点内容。区县因整改工作不力,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