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北京市和上海市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相关规定: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我国今年1月出台的政策,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以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此份试行办法,对离境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促进政策落实。
编辑:豆豆 责任编辑:颜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