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市国土房管局出台新举措为建设项目用地提供更便捷渠道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2000年,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重庆市认真贯彻并依法制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以及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文件,确保了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有效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依法报批并办理压覆储量登记。加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管理,有利于保护国家重要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及建筑设施安全使用。但是,在压矿审批管理实践中,出现了建设单位对压矿补偿费用预计不足,矿业权人对压矿补偿期望值过高;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过长,压矿评估结论与报审批时的现状不吻合;隧道工程影响地热、矿泉水开采利用认定难、定损难等等问题。当事双方难以达成协议,无法完成建设项目压矿审批,致使建设项目用地迟迟不能报批,建设项目难以依法推进。
按照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压矿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二是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三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减少建设项目在压矿方面的申报成本;四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用益物权人依法维权、合法维权。
(二)明确压矿审批范围为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矿产资源法》规定,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依法报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压覆其他矿产资源不再审批,既符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申报成本,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三)设立解除压矿规定是完善压矿审批管理的重要补充。《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依法依规变更压覆的矿产资源,是实事求是地开展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表现,有利于压矿双方,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四)简化没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办件审查程序。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由市政府审批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结论,不再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直接组件用地报批。该规定将有效缩短建设项目前期资料的准备时间,提高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速度。
(五)明确压矿审批过程资料的有效时限。鉴于部分建设项目从启动到报批周期过长,期间证据可能发生变化而影响评估或审查结果的运用,《通知》做出的时效规定,最大可能地降低行政风险,对压矿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查结论作出了一年有效期的规定。同时,为不增加企业负担,还赋予建设单位、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延长压矿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的便捷做法。
(六)完善建设项目涉及地热矿泉水相关问题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地热矿泉水情况复杂,难以短时间作出准确判定,为不影响建设项目推进,本通知科学引入监测手段及民事责任兜底协议,妥善解决压覆地热矿泉水认定难、补偿难问题,提高了办事效率。
(七)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社会服务事项。坚持便民、快捷、高效原则。明确审批时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要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审查工作。贯彻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精神,不再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压矿评估报告。
三、关于《通知》的施行日期
《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以渝文备〔2017〕249号审查备案,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30日前已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的交办件,仍按渝国土房管﹝2014﹞566号规定办理。2017年5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只受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申报件;其余情形应向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