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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违背忠诚义务者的“戒尺”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一婚内出轨者赔付精神损害6万元
2022-02-07 09:49: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导读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夫妻关系不睦 丈夫起诉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确认出轨 由过错方担责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解析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专家点评

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 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不到两年,再度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方能和睦美满,成为夫妻情感的港湾、事业的后盾。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然而,在黄某与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续期,两人接近一小半的时间都陷于争吵、折腾状态。不仅如此,法院根据梁某的指控查明,黄某在婚后出轨成瘾,屡屡犯忌,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一拍两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某因行为失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举来教育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让黄某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编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轨行为将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好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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