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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代表|我国首部监察法规征求意见 三大亮点看这里!

2021-05-25 11:42:5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记者 卢俊宇)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条例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有哪些亮点和重点?本期法治课代表专访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刑事及监察法教研室副主任金成波,带你一起学习。

新华网:《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正在审议的监察官法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金成波:《实施条例》与监察法从效力上看,《实施条例》属于最高监察机关制定的监察法规。监察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遵循法律优位原则,同时,高于其他监察规范,和行政法规的效力大致相等。从内容上看,《实施条例》是对监察法的全面细化。监察法9章69条,内容相对宏观,《实施条例》9章287条,篇章体例和监察法直接对应,内容更加具体。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效力要低于《实施条例》,是监察法的实施办法,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等,此次《实施条例》吸收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的许多内容。

监察官法属于法律,效力高于《实施条例》,内容二者各有侧重。监察官法主要就监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任免和管理、职业保障等方面加以规定,而《实施条例》主要就监察工作的开展加以规定。

总体来看,《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正在审议的监察官法都是以监察法为核心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系列制度建设成果,它们效力不同、各有侧重,是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新华网:您认为这个实施条例都有哪些重要亮点?

金成波: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新华网:您认为《实施条例》的实操性如何?

金成波:监察机关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既履行党内监督又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就监察履职,又分为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廉政教育、腐败预防、境外追逃追赃等多项工作。“事繁则乱”,各种规定复杂和分散极不利于监察工作的高效开展和规范进行,实践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操作指南。

《实施条例》系统总结了监察领域现有的有效规范,内容详实,便于操作。衔接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定,覆盖了监察工作的大部分内容,是监察法的全面注解,内容详实,便于操作,将为实践带来更多助益。预计《实施条例》正式通过后,纪检监察领域将会迎来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为纪检干部减轻负担。

新华网: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金成波:第一,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只有69条,远远满足不了监察工作繁重复杂的实践需求。《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多制度依据,有效保证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监察机关将来要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着力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严格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各个环节,确保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程序合规。

第二,完善监察制度体系。国家监察制度体系应当按照“金字塔”型实定法体系的逻辑,构建起和谐有序的效力等级体系,如此才能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为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是我国首部监察法规,丰富了以监察法为核心的监察制度框架,具有重大的开创意义。同时,《实施条例》总结了监察法以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取得的有效经验,借鉴了刑事诉讼、党内监督等制度设计,是现有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系统集成,对优化监察制度体系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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