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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刑法新增这些新罪名背后考虑的是什么?

2021-05-06 11:41:05  来源:新华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廖建斌、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雷启如做客新华访谈。新华网 韩梦霖 摄

新华网重庆4月30日电(韩梦霖)3月2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重庆首例袭警罪案件;3月31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刑法新增这些新罪名背后重点考虑什么?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廖建斌,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雷启如律师做客新华访谈,解读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3月2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重庆首例袭警罪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廖建斌表示,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公民安宁的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使命和任务,袭警犯罪不仅直接危害执法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极大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防线。

雷启如认为,“单独设置袭警罪一方面考虑到了警察执行公务时需要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与妨害公务罪区分,加深人们的了解,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

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雷启如认为,该法条的制定和适用,能更加准确地对高空抛物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避免了以往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处罚太重的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宜的刑罚原则。

雷启如介绍,故意高空抛物,存在下列情形: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近年来,“套路贷” “校园贷”等不法事件频发,背后少不了暴力催收充当保护伞。为此,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

廖建斌介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该行为的目的是要催收非法债务,二是具有暴力或者软暴力行为,三是债务是非法债务,四是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这四点就构成了催收非法债务罪。根据规定,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廖建斌表示,在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针对此类行为一般以寻衅滋事罪等予以规制。将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行为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旨在进一步打击与套路贷等密切相关的非法催收行为,规范借贷市场催收行为,起到震慑及犯罪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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