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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方案来了!涉及你的户口、钱包、炒股

2021-02-01 11:29: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2月1日电(记者 李金磊)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

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对外公布,一系列重磅政策出炉,关系你的户口、钱包、消费、炒股……

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方案提出,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保转移接续。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

这意味着,户籍改革将更进一步。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数据显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基本取消落户限制,超过1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方案提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实施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记者注意到,深圳成为首个尝鲜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方案提出,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方案尤其提到,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在外界看来,中央近期接连出台反垄断政策以及多次进行强化反垄断表态,这预示着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方案提出,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方案要求,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评估完善注册制试点安排,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与市场板块、产品风险特点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监管的全面性、一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监管不到位的金融改革举措不能贸然推出。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金融改革行稳致远。”方案称。

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方案明确,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

完善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政策

方案提出,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开展“即买即退”业务。增加海南离岛免税城市和门店。

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方案提出,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

此外,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尽快明确小额消费纠纷的数额,完善小额消费纠纷司法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速处理。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方案明确,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此外,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

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方案明确,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允许在境内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证券公司及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

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环保、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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