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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烟公共场所吸烟 罚款50元

2020-12-31 10:58:18  来源:重庆日报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如何落实?12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表示,按照《条例》,其将商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11个部门,共同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强大合力。

据2018年烟草流行监测显示,我市15岁及以上成人吸烟率为24.8%。2019年,我市组织开展了第二轮青少年烟草流行监测,监测显示,初中学生现在吸烟率为2.3%,尝试吸烟率为10.8%。高中学生现在吸烟率为5.8%,尝试吸烟率为20.9%。

“由此可见,重庆控烟形势较为严峻,而《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我市的控烟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爱卫处处长李彤说,此前,重庆在控烟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比如创建无烟党政机关,如今覆盖率达到40%;开设戒烟门诊222家,为烟民提供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

按照《条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等等。

“因此,我们将商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11个部门,共同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李彤说,这些部门将定期研究、会商控制吸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协调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评估控制吸烟工作开展情况等。

我市将加强无烟机关、无烟卫生健康系统、无烟学校建设,到2022年,把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基本建成无烟机关,并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医务人员不在工作时间吸烟,并劝导、帮助患者戒烟;教师不当着学生的面吸烟,并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知识。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养成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法律意识和各类无烟环境的建设。

李彤提醒,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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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问答

1.哪些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吸烟?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一)餐饮服务场所;(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三)公众娱乐场所。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2.哪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3.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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