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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一涉黑案一审11人获刑

2020-09-02 09:39: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勇等11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黄勇伙同留某等人在衢州市区某酒店开设赌场,通过赌场抽头和放贷获取高额利益并有组织地进行非法讨债,初步形成了以黄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初以来,黄勇、留某在衢州市柯城区以衢州市梓晨投资公司(后注册为衢州市梓晨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公开对外高利放贷,并有组织地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讨债攫取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高利放贷和非法讨债的过程中,先后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19起,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毁损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30起。另查明还有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犯罪组织在黄勇的指挥、策划下,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了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52起,导致数家企业经营困难,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黄勇系组织、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留某等8名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卢某等2名被告人系一般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勇等11人还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综合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江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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