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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是一顶法治“安全帽”

2019-11-21 09:23:04  来源:中国城市报

背景: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蒋璟璟:“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并非什么重典治乱,而只是再次厘清和重申现有法律而已。以明确法律适用为推动,倒逼司法和执法部门担起责任,这是从根本上整治高空抛物的必然路径。

@舒圣祥:此前,有媒体以“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作为标题进行报道,其实是不准确、不完整的。因为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只要不是出于杀害特定人的目的,不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行为真正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正是如此规定的。

@新华微评: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时发生,让楼下行人“步步惊心”,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治乱象当用重典,从法治层面对此类现象加强惩治和防范,无疑是标本兼治的良方。既严惩违法行为,又压实管理责任,形成依法治理的合力,才能切实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佟理: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操作尺度,意见赢得广泛赞同,因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法律意见就必须鲜明、有力、统一。但刑罚不是目的,解决高空坠物,靠法律的严惩,更要靠持续提升的社会文明程度。

@丁家发:对故意高空抛物,不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首先要厘清法律责任,才能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其一,要有充分证据确定违法者;其二,对故意与否的界定;其三,对“熊孩子”高空抛物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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