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婆心里苦呢。感谢你们!感谢你们!”近日,在黔江区阿蓬江镇石合村便民服务中心,黔江区法院将法庭搬进村里,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不仅成功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还给当地村干部和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和道德课。事后,已过八旬的原告高某某拉着法官的手,道不完的感谢。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八旬母亲无人养
将7个子女告上法庭
原告高某某已年逾八旬,养育了被告王某某等7个子女。原告丈夫去世后,7个子女因原告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老无所依。此事经亲属、政府工作人员等多次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7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7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常言道“养儿防老”,原告好不容易将7个子女抚养成人,却不料晚年落到如此境地,着实让人心寒。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赡养纠纷案件涉及到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在农村地区影响较大,且原告年满87岁行动不便,便决定到当事人所在地的石合村村委会进行巡回审判,让当地广大群众参与案件的旁听,以案释法。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已见 老人寒心落泪
双方当事人围绕为什么没有赡养老人以及如何赡养老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双方相互举证、质证,起初在赡养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情绪非常激动。
听着孩子们以各种理由回应不赡养问题,老人一开始并没有说话,可是庭审中途,老人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寒心落泪。
主审法官随后从案件问题源头进行深刻剖析,并从法律、道德和亲情上辨法析理,阐明尊老爱幼乃德之大义,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庭审结果:7名被告主动承担赡养义务 双方和解
庭审尾声,7名被告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要求法官组织调解,经询问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并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给出了合情合理的调解意见:由原告高某某随其次子居住生活,其他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生活费,老人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7个子女平均承担。
对该调解意见,原告高某某予以认可,在场的子女也表示赞同。最终,这起赡养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旁听群众见证下,达成了赡养老人的协议,一场剑拔弩张的家庭矛盾得到了化解,87岁高龄老人赡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做人得有孝心,没有父母哪有今天的你。”“这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课,作为一名村干部,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和道德课,让我们以后在遇到解决此类纠纷时,能够以此做为典型,更具有说服力。”庭审结束后,在场的村民和村干部告诉记者。
以案释法:惩罚不是目的 规劝和保障才是初衷
“赡养案件之所以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原因在于家庭关系本身就比较复杂。”黔江区法院法官说,由于子女间的经济状况存在差异、财产分割不均及对老人的付出不同,子女间容易出现相互攀比,产生矛盾,从而导致对老人赡养问题的分歧和推诿。
另一方面,老人在处理多子女相互间的关系上如果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容易导致子女间就赡养问题产生矛盾。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这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更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子女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老人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人的衣、食、住、行,鼓励老人健康生活、快乐生活,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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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记者 黄英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