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离不开“三农”的发展。党的十九大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因此,乡村本土“原住民”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体现,只有全面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受益主体、建设主体和治理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使乡村振兴战略行稳致远。
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民是乡村的守护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须明确振兴乡村是为了谁,以及乡村振兴依靠谁。实施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战略,重点针对的应该是那些留在农村不能进城的农民。费孝通说:“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乡村振兴战略要靠一批真正懂农业、爱农村的人去落实。农民是乡村的守护者,也是乡村村落和乡村文化的守护者。只有农民才最珍惜和熟悉土地,未来也只有让农民来经营农地,才能保障农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也只有尊重农民的意愿,才能更好地保护乡村村落和传承优秀乡村文化。乡村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绝不能让农民成为农村改革旁观者,而应让其有切身的参与感,让农民成为改革红利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向的是亿万农民,依靠的也应是亿万农民。离开农民参与的乡村建设活动很难有活力,排斥农民分享利益的乡村建设活动纵然轰轰烈烈也无意义。
家庭经营是农民的基础和底色。家庭经营(包括家庭农场)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也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虽然将来农业经营形式会多样化,但家庭经营任何时候都应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确定本地实施规划和行动方案的过程中,却片面将乡村振兴与规模经营和资本下乡等同起来。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经验及本国实践看,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土地后,不可能把原来土地上工作的所有农民都雇用下来,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农民形成“挤出”效应。因此,就我国目前大部分农村而言,在现阶段维持土地制度的稳定性确有其必要性,谨防陷入过度规模化带来农民失业、乡村社区消亡、多样化农业遭到陷阱。为此,有必要从法律、政策层面因地制宜地对工商资本下乡的规模、涉足领域等设定明确的界限。比如,可以引导、鼓励工商资本在提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储运设施、营销加工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三农”不仅是农业,还包括农民和农村,资本下乡可以说基本解决不了中国人多地少、农民数量庞大的问题。只有依靠农民,才能解决“三农”的根本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性供给。一是保障农民权利。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群体由于主体地位的缺失,正在令人不可察觉地逐步丧失发展能力。尊重、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是落实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从相关法律及法规来看,农民享有的权利一大堆,但在现实层面,农民群体太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就更多地只能是停留在纸面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所以,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完善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制度的缺陷,或者说是体制问题。通俗地说,改革的目标应是确保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能真正做得了主,给予农民真正权利。
二是提升农民能力。要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须多措并举,全方位发力。具体来说,首先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挡升级,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次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再次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强化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投入保障及法治保障,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等。其实,类似的要求在近年来的中央文件特别是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论述及具体体现,但农民的发展能力始终提升不明显。究其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重视的方式还不够科学。那么怎么才能让地方政府把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摆在优先位置,从而确保中央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呢?那就必须让各级党委和政府提高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提高认识,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的制度来约束,比如完善领导体制机制,确保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体现到各个方面。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修改、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