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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婚置业长辈出资 事后析产依法确权

2018-12-24 10:33:38  来源:法制网

老胡说法

近年来,在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尤其是房屋产权的归属更是各执一词、诉讼不断,其中一个争议就是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出了资,离婚时对其应当如何认定和分割。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财产的归属以及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有着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如果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与夫妻双方的,则房屋产权归双方所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辨别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要看出资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二要看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利益考虑而不惜曲解原意、或伪造证据。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常理常情,去伪存真、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在本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伪造父母赠与的协议,有的当事人把夫妻一方父母的借款当成赠与,企图获得不当利益,均被法院识破。我们也希望在离婚过程中,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双方父母,都能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公平分配财产。

(胡勇)

儿媳闹分手 婆婆要求归还装修款

漫画/高岳

□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鹿萱

按照浙江温州的婚礼习俗,男女双方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准备婚房并进行装修,女方购买家电等嫁妆。今年9月,市民兰女士将儿子、儿媳告到法院,要求二人归还为装修婚房向其所借的近35万元款项。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兰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给孩子装修婚房不合常理。

2016年10月,小果和小文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就租借了兰女士名下的房产作为婚房。兰女士诉称,为了装修婚房,二人向她借款40万元,她陆续向儿子小果的银行账户转账近35万元。小果承诺会在2018年9月1日将上述借款归还给母亲。由于儿子和儿媳未按约归还借款,兰女士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

“这笔借款是捏造的。”小文在法庭上说,今年8月20日,她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正在和小果打离婚官司,这个节骨眼儿,婆婆跳出来主张借款是为了不让她在离婚官司中提出对装修的钱进行分割。

小文称,小果是独生子,婆婆将名下的房产作为婚房给二人使用,按照温州的婚礼习俗,应当视为赠送,在离婚过程中,她并没有主张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为了装修婚房,小果出了30余万元,她自己也出了10余万元,她认为这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庭审中,兰女士也承认上述近35万元的借条,是她得知儿子、儿媳闹离婚,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让儿子在今年写的。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鉴于小果和小文目前的婚姻状况及利益冲突,小文又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真实性的情况下,小果个人单独出具的“借条”显然不足以证明二人与兰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就算是小果承认这笔借款的存在,也不能当然产生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兰女士的主张,儿子和儿媳借款的用途为了装修婚房,婚房是其“租借”给儿子、儿媳的,但是儿子用母亲的钱装修母亲的房产,再结合温州的婚嫁习俗,显然不符合常理。至于小果对涉案款项的认可,因为其与母亲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兰女士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兰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庭后提醒,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对子女的资助,有些属于赠与的意愿,有些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出于亲缘伦理,一般不会用白纸黑字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紧张,进入诉讼程序,往往父母之前的给予行为的性质成了纠纷的焦点。为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各方均应在当时做出相关意思表示时,即将真实意思以一定形式予以固定。

儿子要离婚 父母欲索婚前出资房

□ 孙雅

小两口结婚8个月后,妻子小姚向老公小智提出了离婚。却不料这场离婚引发了一场“争产”的纷争。原来成某和蓉某为儿子小智在婚前就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支付了该房子的首付款和房贷。

2013年,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子的成某和蓉某想多买一套房。不过因为当时相关政策,加上夫妻两人的年龄原因不符合房贷条件,他们心生一计:不如用儿子小智的名字去买房。

小智当时听到爸妈说用自己的名字购房,房产证写自己名字,便欣然同意。2013年5月,成某和蓉某看中一处房产,就支付了房产购买定金、首期款。在小智获得房贷审批后,小智的父母分别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房贷款及房产装修款给付小智,由小智向银行还贷,并支付房产一系列的装修费用。至2016年12月,小智已经全部还清房贷。

2017年的3月,小智和小姚喜结连理登记结婚。据成某和蓉某说,小智当时在没有告诉他们的情况下,就在结婚登记当天,将小姚的名字加至该房产名下。婚后,成某和蓉某又以小姚的名义买了一辆汽车,车款也是由成某和蓉某支付。据成某说,当时和儿子儿媳达成共识,这辆车是四个人共同使用,并非夫妻小两口的共同财产。

不过小姚和小智婚后的甜蜜生活却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结婚不足8个月,小姚向小智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上述房产、汽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这时候我们才知道房子加了儿媳妇的名字。”成某说,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儿子和儿媳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归还登记到自己名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由小智刷卡签名购买,并且借款合同上也有小智签名,成某和蓉某则作为房贷的保证人,共同签订了房贷合同。随后包括收楼签收等一系列签名确认均为小智。在购买涉案房屋及装修期间,成某、蓉某与小智的银行账户间有多笔转账记录,对此小智也确认他父母为购房及装修进行了出资。

法院审理认为,小智与小姚领取结婚证后,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加名登记,且小智也确认是自愿行为,应视为小智对小姚的赠与,故该房产应为两人共同所有。至于涉案车辆,法院认为,公公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儿子及儿媳的赠与,故该车同样也属于小智夫妻的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成某和蓉某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析产男方突拿协议

□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杭法

一对杭州夫妻,男人名下有一套500万的房产,女人名下有一套300多万的房产,双方打起离婚官司来,不仅把父母都拉进来加入“战争”,甚至还提出了亲子鉴定。这是浙江杭州某基层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离婚案。

案件中比较特别的是,两套房产均为男女双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按揭,但是男方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特殊的协议,是男方父母与男方缔约,父母言明:我们父母帮你支付首付款及还贷,属于对你个人的赠与,其他人不得分割。

这个“其他人”显然指的就是媳妇,那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视为共同支出,各分一半,并获得在此期间对应的房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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