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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稳定的基础上创新农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018-12-11 09:45:33  来源:农民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

中国改革开放始于农村,农村改革始于小岗村的大包干,这一来自基层的制度创新奠定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形势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一、改革开放促成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

家庭承包经营,绝不仅是单纯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激励机制的根本性变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发出的第一炮。家庭承包经营不是新生事物。始于1950年代的包产到户,20多年名不正言不顺、成不了气候,这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所决定的。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从星星之火成为燎原之势,得益于1978年5月份开始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严重思想束缚,推动了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正是在此环境下,家庭承包经营这样发自于基层的制度创新才有可能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和壮大。

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自大包干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长足进步。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绝不仅仅是农村的要素流向城市,城市的先进要素和优质资源也要流向农村,城乡要素良性互动局面的形成将成为必然。改变农村要素配置必然导致农村土地等资源资产的产权格局发生变化,资源要素重组也必然要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基础上的变革与创新。

三、新形势下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创新的前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有效行使的关键是物权法提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一条如何落实,以及农村集体和农民成员权利的同一性如何实现。所有权权能应是集体成员通过民主程序达成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应将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所有权从“虚置”到“做实”,探索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集体资产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形式,消除所有权“异化”。要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真正落实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在此前提下,创新和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经营不是小规模农户的代名词。通过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使部分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能获取足够资源,有条件有可能在农业中创业、发展和致富,不仅能解决“谁来种地”的现实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地”的深层次问题,夯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人才基础,并实现农民从身份到职业的转化。

(三)超大规模的公司农场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流。我国还有上亿从事家庭经营的小规模传统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多元农业经营模式和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存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条件,合理确定耕地经营规模,通过综合配套制度创新,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演进。超大规模公司农场当前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路子走不通。

(四)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注意发展内涵式的规模经营。在探索规模经营时,要明确农业经营规模如何界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土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物质和技术投入,降低劳动投入比重,生产高附加值农产品,导致产出有较大幅度增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增加务农生产经营者收入。关键是要以家庭经营为核心,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效应,降低农户获取社会化服务的成本。这种内涵式、与集约化经营相结合的规模经营,与大田作物种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同样具有应用价值。

(五)通过农户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各种形式联合与合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农户之间以及农户和农业企业之间各种形式联合和合作大量涌现,使土地、劳动力与资本之间形成较为均衡的利益格局,使农民能公平合理分享二三产业增值利润。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否真正提高,合作社是否真正起作用的检验标准:一是合作社能否从生产主体转变为市场主体,从单纯的原料提供者转变为农业经营者;二是合作社能否将大量小规模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组织体系中,带领他们共同致富。

就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农业产出规模和农村地域而言,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农业、最多的农民、幅员广袤和历史悠久的农村,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在这种背景下振兴乡村,要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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