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将乡村振兴纳入法治轨道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多位专家处获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乡村振兴法目前已经启动了立法相关程序,到2020年之前有望正式发布。(《经济参考报》7月16日)
此前,完善乡村振兴有关法律法规早已写进中央文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中,确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即到2020年,乡村振兴有关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而此次乡村振兴法的立法,也可看作是对既有战略意见的落实。
乡村振兴法启动立法相关程序,有助于为乡村振兴建立公平合理的评价体系。乡村振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又涵盖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乡村振兴战略成果的评价无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笔者近期赴浙江安吉调研,就有所感触:很多乡村名声在外,游客众多,乡村产业兴旺,但村内却没有小学,生态环境也无法与自身声誉匹配;而有的乡村虽然名声不大,但生态宜居,自然风貌基本未遭破坏,乡村文化建设堪称一流,总而言之,各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效果千差万别。在此背景下,若不能将乡村振兴纳入法治轨道,用法律框定乡村振兴的评价标准,各地的乡村振兴战略收效将无从比照。
乡村振兴法启动立法相关程序,还可以完善激励机制。它可以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而激励机制要取得成效,首要前提就是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若评价体系不完善,或评价标准不一,往往不能正确量化各地乡村振兴实施成效,激励机制产生效果也就无从谈起。
此外,乡村振兴法还有助于保障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力度不打折扣,政策连续性不受影响。众所周知,乡村振兴必然需要巨量的资金注入。以安吉县梅溪镇荆湾村引进的田园综合体为例,该项目总投资高达8600万元,这种规模的招商引资能够为当地村民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地方税收,进而惠及当地民众。换言之,拥有了这样的项目,地方经济发展就相当于装上了引擎。
而事实上,乡村振兴在起步阶段时,当地村民资金有限,往往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开展大规模基建,招商引资就显得极为重要。这次我们去习近平总书记曾视察过的余村调研,发现很多当地村民就职于外地人投资的企业,并借此实现了脱贫致富——早在2017年,村民人均收入就已突破四万大关。
乡村振兴法的制定,将有助于确保财政对“三农”的倾斜力度,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性,也有益于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从法律层面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力度。(韩宗峰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