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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开膛破肚”不可任性而为

2015-06-06 10:08:5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宵鹏

□本报记者周宵鹏

“我们的城市亮丽光鲜,但地下基础设施仍是短板。‘面子’是城市的风貌,而‘里子’则是城市的良心。只有筑牢‘里子’,才能撑起‘面子’,这是百年大计。”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内蒙古自治区考察时指出。

事实上,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相关法规长期缺位,“九龙治水”、“马路拉链”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发展、广为市民诟病的重大问题。

为了解决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难题,5月29日,《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它也成为全国首部综合性的城市地下管网地方法规。

“这部条例的出台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填补了法律空白,推进了依法治省进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说。

针对问题创制立法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被称为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网即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网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放等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管理,对于保障城市安全、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坦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河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重地上、轻地下的问题仍然存在,地下管网所面临的规划滞后、多头管理、法规缺失等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河北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来规范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她说。

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指导意见精神的基础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使法规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在充分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规起草小组、修改小组多次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情况的调研活动,并将条例草案印发河北各设区市、县市及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针对本次立法内容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还邀请国家住建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论证,加强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了立法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

在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同时,法规修改小组深入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对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调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以保证法规可操作、真管用。

统一管理强化审批

条例共五十九条,涵盖了城市地下管网工作的方方面面。

实际工作中,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各设区的市、县(市)要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要求各地在地下管网的建设、管理等各工作环节,设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这样,就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开展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

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强调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要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要按照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道路的随意开挖不仅会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交通环境,而且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是一个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条例强调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原则,对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提出要求。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在城市地下管网的运行维护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设立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平台。同时,条例还细化了各类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职责,明确了突发事件报告、抢修工作程序。

加强综合管廊建设

在法规修改阶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大,但长期受益,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法规应提出不同规范要求,促进地下管廊推广使用。同时,国务院在去年出台指导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在36个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程。据此,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

条例要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推进。针对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等不同工作环节,条例对涉及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维护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在引导推进方面,条例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工作。其中规定,除政府投资外,企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向政府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和经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普及,智慧管网建设和应用已经成为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条例提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和要求,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地下管网信息采集、监控和数据应用服务等多种功能,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条例还对城市地下管网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地下管网实际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管网安全隐患和危害管网安全的行为。

“通过对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的创制性立法,体现了地方性立法先行先试的要求,为启动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同时,这也有利于发挥立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促进河北的城镇化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冯志广说。

编辑:毕攀 责任编辑: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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