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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集中整治“三抢”违法行为的政策法规解读

2016-01-04 11:44:44  来源:武陵都市报  作者:SystemMaster

严厉打击抢种抢栽抢建骗取国家补偿的违法行为

坚决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秩序

编者按:记者从区国土房管局征收办等相关部门获悉,经过监测、调查,区内一些在建项目、储备项目土地上存在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秩序,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已成立专案组,进行联合执法,对“三抢”行为进行查处。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专案组相关负责人就打击查处“三抢”行为相关政策法规答记者问,进行解读。

(一)问:合法经营、种植苗木等需要具有哪些手续?

答:根据黔江府发【2013】21号、黔江国土房管发【2013】316号文件规定,合法经营、种植苗木等需要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且种植地点、面积必须与《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批准生产地点、面积一致。

(二)问:什么是抢种、抢栽、抢建行为?

答:指城市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工业园区规划区、水库建设规划区及各项基础设施规划区范围内,政府征地公告或拟征地公告(通告)下达之日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

(三)问:已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构(附)着物怎么处置?

答:征地通知(含拟征地公告)或征地公告下达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四)问:对抢种、抢栽、抢建行为获取的利益怎么处置?

答:以抢栽、抢种、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问:还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此次“三抢”行为集中整治?

答:《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等都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初步梳理了以下十条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4.《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1)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7.《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8.《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规定: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

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武陵都市报)

编辑:豆豆 责任编辑:颜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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