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日前,黔江区政府决定本月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据悉,凡在黔江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公安部门备案;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需到公安部门申请安装重庆市治安动态管控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要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不得随意设置回收站(点)。
对现有的无照经营站(点),符合规划的按照回收站(点)标准对其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程序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规划或达不到整治标准的,限期由经办人(经营者)自行撤销,对拒不撤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的所有废品必须入室入棚进场,并进行围挡、遮盖;严格执行日收日运,不得占道收购、分拣、整理、堆放废品;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战争遗留物,有放射性危害(含化学器皿等)的危险品;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对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并上传至重庆市治安动态管控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并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编辑:ZHONG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