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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2-06-11 15:16:37  作者:SystemMaster

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丰都府发〔200921)

为了充分调动县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兴工强县步伐,努力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三峡库区经济强县,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凡引进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商贸流通项目来丰都落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奖励对象。凡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引进项目的,奖励给所在单位,所得奖金由其单位负责分配。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

1、工业项目

凡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

2、农业产业化、旅游、商贸流通项目

凡引进农业产业化、旅游、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3‰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6‰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9‰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知名企业奖

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全国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引进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8万元;引进省(市)5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企业排名皆以当年为准,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计奖。

凡引进上述知名企业来丰都嫁接改造企业,再按入股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税收返还

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落户县工业园区后所产生的税收,扣除投资者享受的优惠政策后,县级所得部分的20%返还乡镇政府。

三、申报和认定

(一)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落户的县内外项目均可申报。

(二)引进落户项目在我县注册且独立核算。

(三)项目签订正式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引资者到县经合局填写《项目确认单》,明确引资者和项目基本情况。

(四)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的次月,引资者到县经合局填写《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同时提供《项目确认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位资金凭证等证明材料,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四、审核和奖励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县经合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开户银行等单位,对项目投产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查账审核或实物评估后,分档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兑现。

五、资金来源

县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固定资产只包括实际缴款购置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附属生产性设施投入。

(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均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责编:李朋

来自:丰都县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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