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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频发“烤”验极端天气应对机制 立法势在必行

2012-05-03 10:36:11  作者:SystemMaster
继前段时间梅州大埔县录得今年入夏以来的全省最高气温38.6℃之后,近日我省60个市县录得35℃以上高温又创今夏之最。这是广东今年盛夏第二轮高温,80多个市县连日来悬挂高温预警。这段时间也是今年以来我国出现的最大范围高温天气,北方多地温度创下历史纪录,全国高温天数比常年偏多1倍。

极端天气频发,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怎样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那些坚持高温下为城市建设流汗的劳动者,怎样在制度化的政策中受益,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也是决策者关注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社会不得不面临的考量。

“在阴凉地休息会,还要被扣工资”

从7月31日至昨日,广州等粤中北部城市一直悬挂高温黄色预警。此前在7月上旬,广东更有连续13天高温大范围市县悬挂高温预警的先例。对照台风和暴雨预警,在最高的红色级别都有停课、停业的约束性规定。而即使是达到39度的高温红色预警,则还是仅有“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露天作业”的指导性建议。

“根本没可能停工,连调整工作时间都不可以”,记者在珠江新城地铁站附近采访了一位正在工作的环卫工人。她向记者讲述自己每天凌晨5点开始上班,中午12点休息,下午2点又要开工。“工作时间我们只要在阴凉的地方休息被监管的人发现,还要扣工资。”

然而,高温对劳动者的危害并非危言耸听。7月10日,在38摄氏度高温下,广州街头两人因酷暑导致发病死亡。43岁的河北籍泥水工魏新伟在工作时因中暑死亡,引起了广州市民的极大关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中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及补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要想休高温假也遇到困难。省气象台助理首席预报员张东解释:高温的影响不比台风暴雨,它是只对部分户外工作者有较大影响的,所以就难以强制规定哪些单位部门必须给员工高温假期。我们所能做到的就是督促,提醒那些涉及户外工作的单位尽量避开高温时间段。总的来说,高温天气停业或者工作时间调整的主动权仍然在各个单位,相关部门只是原则上提醒防范高温天气。

“哪有什么高温补贴?听都没听过”

记者昨日采访到,环卫工人和一些大型公司的户外停车员拿到高温补贴。但在市区多处工地走访一圈,很多工人还是对高温补贴连连摇头。“哪有什么补贴?都没有听说过。天气热喝水也得自己掏钱包。我们这些搞建筑的,都是出一分力气就得一分钱,没有什么额外收入的”,在树荫下休息的老李无奈地说。在烈日下劳作的从化鳌头镇农民老冯向记者感叹,“高温晒死的瓜果也没有任何损失补偿,更何况按日发放高温补贴?”

广东省2007年颁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每年的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必须向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但近日广东省又发出新解释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属于福利性质,不强制执行。

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高温补贴要落到实处不能仅仅依靠企业单位自觉,一定要通过强制要求来实现,一定要有相关部门来监督。当问及什么部门应该承担这个监督责任时,王先生说:“高温补贴并不是工资,它属于一种劳动保护措施,应该由劳动监察保护部门来监督。”此外,王则楚还认为,“不告不理”也是导致高温补贴不能落实的原因。因此他鼓励没有获得应有补贴的劳动者应该主动举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高温立法势在必行

据广东省气候中心通报,7月全省平均高温日数为9.6天,比常年平均偏多4天;与常年相比,今年广东8月平均气温仍然会比常年偏高。在这个“常态化”的背景下,我们对极端天气日益频发的应对的却仍显得滞后。

“高温权益的保障不明确,已有的规定不能落实,关键在于应对高温还没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等专家认为,中国当前启动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的立法程序,很有必要。同时应当强化政府的劳动保障监管,促使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益。

“但高温立法对部门缺乏利益驱动,没有好处,只能增加责任,于是相关部门就都装着不知道———如果部门能收取“高温管理费”,也许这法早立了吧”,一位网友的分析得到不少“粉丝”的赞同。

省人大代表、资深律师朱列玉表示,“高温天气每年就那么几天,还没来得及出台贯彻政策就过去了,所以这个问题一直被忽视。”而问到如何解决高温津贴落实难的问题,朱律师表示,政府部门一定要带头,自己先把高温补贴落到实处,同时加强监管,让一些龙头企业单位带头做好,才能引起全社会对高温补贴的重视。

这与高温条件下劳动保障的特点有关。莫纪宏认为,“首先,高温属于非常规的气候状况,时间很短,不具有普遍性,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统一立法;其次,从技术上看,企业完全可采取具体保护措施,保证高温工作不会影响职工的健康。”

专家们认为,当法律成熟的时候,还可以将高温政策细化。例如,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加班是正常的。但在高温条件下,法律应当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否则,职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控告。其中的道理在于,如果无法从能源上保障职工在高温条件下舒适地工作,就应当从法律上限制加班。又例如,高温下农产品种植受损,是否可以推行高温社会保险保障农民利益;避暑站一般提供给退休老人,对于一些露宿街头的非年长的流浪人群,是否也可提供避暑设施,这也需要政府提供资金硬件的支撑。

莫纪宏同时指出,高温劳动保护,还有赖于用工单位主动的、积极的劳动保护措施。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一方面应完善现有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当从监管层面促使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罚则。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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