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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拓券商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将可发收益凭证

2013-03-04 15:1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管理员

今后,证券公司将获准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昨天,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一规定,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满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次级债、收益凭证等。为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证监会起草的暂行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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