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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乡村规划首次纳入体系 为统筹城乡发展奠定基础

2013-01-17 11:43:17  来源:洛阳日报  作者: 李东慧

从原来的《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到新修订的《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到“城乡”的变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马朝信表示,首次把乡村规划纳入规划条例体系,确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法律地位,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更加注重城乡规划统筹

【规定】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解读】

“新的规划条例建立了新的、完整的规划体系,使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马朝信表示,原来的规划条例只注重城市规划,新条例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体系,这就为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引领城乡一体化布局奠定了基础。

按照新的条例,今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将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同时,乡规划还包括该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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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住宅 须有许可证

【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携带申请书、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解读】

近两年来,我市实施了多个城乡一体化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将有助于项目科学布局。此外,今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村民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按照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将自行失效。的确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在城市区的城中村、城郊村等地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要求的村民住宅小区,今后将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

编辑 刘早生 责任编辑 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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