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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伟:多渠道降低我国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2014-12-04 15:29:5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高 伟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基本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引起的、无论经营者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化解的风险。我国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比较严重,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引起的:

首先,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市场价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我国农业生产极度分散,难以实现规模化和机械化,也无法利用现代耕作技术,资本有机构成高而收益率低,而加入WTO后,国际农产品由于质量稳定、价格低廉而大规模进入我国,我国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市场风险徒增。

其次,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 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地球变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自然风险已成为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在农村信贷中缺乏有效的抵押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的集体所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做抵押,除了这些,其它的都不能作为抵押品;农民的房屋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难以用来作抵押品,农民住房的宅基地不能做抵押;农户的生产性财产,比如果树、奶牛等也不能作为抵押品。

第四,农村借款人地理分布分散,生产规模小,财务和会计制度建设薄弱,信息透明度低,企业内部治理不健全,因此,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严重。

第五,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既需要生产性借款,又需要生活性借款,比如盖房、教育、医疗、日常支出等。生活性借款的偿还缺少保障,很容易出现偿还难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个调查显示,农户借款中用于看病、孩子教育、婚丧嫁娶、建房等非生产性活动的比例分别为15.4%,27.8%,6.4%,11.6%;生活性用途的借款占到有效样本的约60%,生产性用途的借款占到有效样本的约40%。生活性用途的借款比重明显高于生产性用途的借款比重。而生活性借款的逾期率是35%,高于生产性借款的逾期率20%。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的全面开放,国内外国际金融市场日益增长的密切联系,在带来发展的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境外金融风险冲击我国的可能性,而农村金融更是其中的薄弱环节,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且数量众多,规模小,风险防范能力弱,迫切需要分散和降低系统性风险。而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不是农村金融主体自身可以解决的,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采取有效手段,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建立有效的贷款抵押制度。笔者认为,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立足当前,又要有长远眼光,这就需要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

农业保险是WTO成员国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分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进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无论搞什么模式,其作用都很有限。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

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和棉花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效率。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

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推进农业保险立法,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类似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稳步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分散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

世界农产品贸易体系日趋一体化,我国正逐步融入国际农产品大市场,在粮食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农产品期货的作用日益重要,不可或缺,因为农产品期货是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不二之选。

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首先要加快期货市场立法步伐。市场经济,法制先行。期货交易投机性强,风险性大,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发展期货市场,大多是先立法,后建交易所,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期货法》,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随着期货业的对外开放,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护。

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将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的机制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的品种上市审批制度,建议由期货监管部门成立审批权限集中而明确的上市决策机构,建立高效的市场化品种创新机制。只要是对国民经济运行“无害”的品种,就应该允许其上市。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民走上新的合作和联合,建立起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引导和带动农民参与期货交易。

建立动态的保证金系统,可考虑持仓头寸的差异,按照净持仓收取保证金;对于转移风险者、投资者和套利者,由于他们购买产品的动机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对他们应收取不同比率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对比较成熟的交易品种实行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增强市场流动性;合理设置农产品期货交割的仓库,提高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水平,降低仓单生成的费用,逐步引入现金交割、期货转现货、车板交割、无纸化仓单等多种交割制度,提高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重视商品期货期权的研究和试点,改善市场结构,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建立期货经纪公司的退出机制,加快期货经纪业的整合,允许一部分资质良好的期货经纪公司开展自营和代理外盘交易,拓宽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盈利空间。

三、探索农地金融,创新农村信贷抵押制度

农地金融制度起源于欧洲,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我国人均GDP已接近2000美元,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农民拥有的土地承保经营权(即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可以作抵押。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蓬勃发展,人民币币值稳中有升,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发展农地金融的条件。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的新农村建设中,加快了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救助的试点工作,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也逐步扩大,从而使农地金融的探索成为可能。贵州湄潭、山东诸城和江苏溧阳等地的探索为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当然,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是农业风险向金融体系、向全社会分散的过程,不能一哄而上,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并在试点中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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