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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建设"养老村"或可低成本解决中国养老难题

2013-06-14 11:27:50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作者:李昌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民数量并没有在高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减少,反而增加了。农业户籍人口由7亿增加到9亿多,约占总人口的70%。假如中国未来30年依然保持8%的增长速度,每年1500万农民市民化,也只能转移4.5亿人,届时,中国依然有大量人口生活在乡村。由此可以想象,30年后,农民问题依然是我国最大的问题之一。

当前养老模式面临巨大困境

当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超过2亿。这2亿老人的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严峻问题。尤其是农村老人,养老保障尤为缺乏。再过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绝对数量会大大增加,而且会普遍出现一对年轻夫妇照顾48个老人和12个小孩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披露,从1997年起,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若没有财政补贴,养老金早就出现支付缺口了。据高培勇预计,如果不能及时调整政策,到2050年,中国养老金缺口累积将达到该年GDP95%。面对上述情况,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养儿防老或分散的居家养老几乎越来越不现实,现存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似乎也难以为继。我们必须在现存的养老体制及模式之外探索低成本、高效用的新养老模式,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危机。

统筹考虑农民问题和养老问题或可解决难题

可否将农民问题和养老问题统筹起来考虑呢?笔者思考和探索良久,初步认为建设“养老村”——将养老事业放在新农村建设中统筹考虑,可同时解决两个难题。

“养老村”的构想,是基于两种优势结合而产生的想法。一方面,将城市老人的财产优势转变为在农村养老的消费优势;另一方面,将农民的土地、物产、生态、劳动力等优势转变为服务养老的养老产业优势。以郑州为例,假设一对城市老人的财产为100万元,每月退休金为3000元,如果在城市养老,两人3000元退休金是相当拮据的。而如果这对老人将城市的住房出租或卖掉,到农村养老,则可在环境优美的地方过上衣食无忧、服务周到的生活。且城市老人到农村养老可为其所在的农村带来服务业发展机会,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在解决城市老人养老的同时也可解决本村和周边村庄的养老难题——将“养老村”所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笔者所提出的“养老村”是一种新的养老模式,是介于养老院养老和家庭养老之间的村社共同体社区养老,其还具有如下优势:第一,有利于节约政府财政支出。国家在市区为老人修建活动中心与在农村修建活动中心相比,自然是后者节约大笔资金,在农村甚至根本不需要政府投资,如可采取村集体投资、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第二,可保障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老人安享有质量的晚年生活。第三,能够满足不同老人的差异性需要。老人这个群体有极大的差异性,譬如年龄差异、身体差异、生活背景差异、文化差异、口味差异、收入差异等,“养老村”养老较之城市福利院、养老院养老的优势在于可以照顾到不同老人的差异性需求。因为在一个村庄的范围内有足够的空间和资源满足差异性需求,提供差异性服务。第四,绿色低碳环保。在“养老村”养老,生产和消费几乎没有距离,排泄物都可转化为资源利用,即使有少量的“垃圾”,也可在村庄范围内无害化处理。第五,可缓解大城市因人口膨胀导致的城市病。

构建“养老村”养老模式

关于我国的“养老村”建设,笔者经过在河南信阳平桥区郝堂村4年实践探索,大体形成了如下构想。

1.区位。选择离城市较近,或交通方便,或气候宜人的宜居农村做“养老村”。“养老村”应有山有水,生态环境优美,物产丰富且品质优良。

2.规模。每个“养老村”生活300010000老人,合计有1亿—3亿老人生活在养老村,能够带动5000万—8000万农民就业。

3.基础设施。由国家出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自来水系统、室内外健身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幼儿园和中小学、集中式沼气、污水处理、社工服务中心(包括公共食堂)等。

4.主体性及性质。由村社共同体主办,受益人参与,政府部分出资和有限补助,属村民共同体的集体所有制、半公益性质企业。“养老村”需依托村民集体所有制优势,由村社共同体集体主办和主营,鼓励受益人(老人)出资参与建设和管理,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服务于差异性需求的经营性项目保持半公益性质,并对其实施免税政策,大部分项目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经营。

5.准入条件。建一个“养老村”,要过三道门槛。一是“养老村”必须经过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决议必须明确“养老村”的性质是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的“集体企业”,实施企业化管理。“养老村”建设所需土地在村社共同体内部调整解决。二是“养老村”需得到社会认同,在此方面除专家意见外,要有老人组织和代表认同,由老人组织提前出资采购服务(资金由第三方代管,政府给予补贴)。三是政府批准。在村社共同体集体申报和社会认同的基础上,政府召开听证会后,批准建设“养老村”。政府在批准“养老村”建设的同时,要确定出资的额度,并和村社共同体签订责任书和协议书。责任书规定村社共同体的各项责任,协议书规定政府在“养老村”某些经营性项目中的持股比例和权益。

6.规划。每个养老村都必须由政府和村社共同体共同出资请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规划。规划需采用参与式的方法,给全体村民和受益老人代表、老人组织参与规划的机会和空间。规划形成后要经过严格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7.优惠政策。政府除对“养老村”出资和补贴外,还应有专门针对“养老村”的免税政策、土地政策和养老保障政策。要将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和“养老村”建设的优惠政策统筹起来,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村”建设和营运,将“养老村”社会工作者纳入村干部体系,享受村干部待遇。特许和支持“养老村”发展“内置金融”(农民村社共同体内部建立的合作互助金融组织,其收益由共同体享有),以“内置金融”促进“养老村”可持续发展。鼓励政策性养老保障机构和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村”建设和营运。政府还需高度重视“养老村”的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以方便老人带孙子孙女在“养老村”生活。

8.“养老村”服务对象及权益。准许城市和农村老人自主选择“养老村”养老,准许有条件的老人分季节在不同“养老村”流动养老,不受行政地域限制。鼓励城乡老人投资(固定年收益率初步设为7%)“养老村”建设,鼓励城乡老人落户“养老村”,并有偿获得“养老村”村民身份和成员权待遇。在“养老村”养老的城乡老人均持“养老卡”在“养老村”消费,国家给城乡老人的养老金直接打入在“养老村”养老的老人“养老卡”中,由老人自主支配。



( 作者李昌平为中国乡村规划设计院院长)

编辑 俞乐 责任编辑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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