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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实践与政策建议

2012-09-28 10:12:02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  作者:于建嵘

于建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实际上,并非户籍制度本身,而是其背后的一整套财政、社会管理体制和法律权利体系使其改革步履维艰。它是涉及面最广、涉及体制改革层次最深、涉及利益人群最多的制度,其本质是附加在它身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和权利的区隔。首先,户籍制度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它所形成的城乡差别的制度性鸿沟已经经历了五十多个年头;其次,它并非一个人为制度设计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演进的一个制度性结果。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形成了多元公有制体系。多元公有制的基本含义就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资源是一种有差别的、以某一核算单位为福利分享边界的制度。就城市来说,企业分为中央级、省级、县级,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的福利分享是不一样的。农村在整体上与当时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脱离的,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保障并不覆盖农村。农村的社会保障依靠的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实体,主要依托的是土地上的农业产出。

户籍制度的内在逻辑形成于封闭内生工业化的计划经济发展战略。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国家并没有限制不同区域人口的自由流动,没有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但由于社会制度的重大变迁,使得全社会的生产结构、收入结构、消费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据统计,从1954年到1960年,全国人口的迁入、迁出的发生率,高达35‰到50‰,绝对数波动在2000万到3000万之间。而当时的城市总人口只有6000万到8000万。就城市的就业来看,当时的产业工人只有600多万人,失业人口在400万人左右,而在此期间每年涌入城市的人口高达500万人以上。面对当时我国历史上突然出现的人口流动大潮,政府被动地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农民进入城镇的文件。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盲流”一词由此出现;1954年3月,内务部和劳动部发文《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由此可见当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问题的严重。1958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前,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就这一条例草案做了一个说明,其中第二部分专门讲“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问题”。这一说明当中明白地表述了政府当时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罗瑞卿讲:“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无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划和计划进行。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劳动力,都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进行统一的有计划的安排,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这段话可以很好地用来解释我国城乡分割型户籍制度形成的内在逻辑,或者说是逻辑的起点。具体来说,大致表现为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在国家选择了计划经济的体制,选择了单一的公有制,并承诺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保护全体劳动人民利益,而国家又不可能把推进工业化所必需的社会福利和保障覆盖到全体国民的情况下,实行多元化的有限公有制,即把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按区域、按所属层次、按核算单位分解开,形成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必然。差别的含义就在于,公有制是单一的,但在产权上并不单一属于国家,或单一属于“全民”,而是属于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社区的群体。就社会保障的角度看,我国几乎不存在覆盖全体国民的“全民”所有制或“全民”公有制。但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只有这样有限边界内的公有制,才能保证以计划经济的方式推进工业化建设。其次,新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形成公有制对资源的垄断,导致原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价格、组合、分配、物流发生根本性的结构变化,其直接的反映就是对市场供给与就业的影响。1953年,我国实行对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该项政策的核心要点是要保证对城市的粮食供给。然而,取消粮食市场反而造成粮食供给短缺,并进一步恶化了城市粮食供给,可以说,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是我国城乡户籍制度走向分割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最实质性的一步。1956年国家大力推进高级社以后,原本可以在农村从事大量非农小私有经济活动的人口,被挤向了城市。而城市大规模公有制经济的推行,特别是服务业的萎缩,又恰恰缩减了广泛的就业机会。这两方面的逆向调节,使得当时的人口问题迅速激化,加速了城乡户籍分割和户籍迁移设限政策的出台。

195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的《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切实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具体来说,这种户籍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它把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两大类,而这种社会身份一旦确立,其后代子女均按照这一身份确定户口类别。(2)这种户籍制度与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定量配给相结合。拥有城市户口的人可以凭粮证和副食供应证等享受国家低价供给的各种生活必需品;而农村户口的拥有者不享受这些供给,客观上形成了吃商品粮和不吃商品粮的区别。(3)这种户籍制度与国家垄断下的劳动人事制度相结合,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时规定》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甚至还规定临时工亦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工作。(4)这种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城乡完全不同的医疗、劳保、退休、住房、子女上学等福利保障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各种优先权①。虽然这种户籍制度所确立的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工业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人口大量过剩条件下,保证了国家集中财力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推动我国的产业结构在20年左右的时间内走完了由以农业为主到以工业为主的历程”②。但同时,“在这种户籍制度下,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被强制性地划分为两大地位悬殊的社会群体”③,留下了严重的后患,那就是大量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留在农村,城市人口增长缓慢,城市化过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过程,这就使“城乡之间的藩篱日益严密。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受到很大制约”④。

农民工在城里干着辛苦的活儿,已成为新生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但他们实际上受到的是不平等待遇。“离土不离乡,成为了离乡不离土”,即使离开了农业,离开了本地本省,农民工仍然归属于数百或数千公里外的出生地农村政府管理,而所在城市政府并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福利的义务。农民工成为了中国在工业化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独特的称谓,表现了社会结构和身份变迁中的尴尬。中国的城市化率统计当中,存在两种城市化率的差异,户籍城市化率跟常住人口城市化率的差异在20%左右,这20%就是农民工。他们是两栖的,当统计常住人口的时候算城市,统计户籍人口的时候算农村,使得中国人口分成三类,城市户籍人口一块,农村人口一块,还有农民工这一块。人口城市化相对于工业化、土地城市化水平的滞后,对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造成城乡发展差距扩大,“三农”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地缓解,经济内需不足,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与不可持续。

总之,户籍制度是从计划经济而来的,户籍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为什么要改革它?现实要求就在于它与中国改革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从社会伦理正义来讲,它与共同富裕、社会公正、公民权利等一系列社会进步发展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宗旨、本质不相符合,与中国已签订的国际公约和一系列成文法律相抵触。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和所产生的问题充分反映了改革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发展相对超前,社会管理体制严重滞后。通过社会管理的改革与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服务、子女上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家设立若干城乡一体化改革试验区,来推动城乡户籍一体化等政策改革。各级地方政府也在这个背景下,力图通过社会管理体制的机制创新,突破已有的户籍制度改革瓶颈,通过缓解户籍制度约束来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生活消费品都已市场化,而随着就业市场化和非国有企业成为城市就业的主要创造者,就业也逐渐与城市户口脱钩,比如一些城市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比如环保、卫生之类的低端职位,也开始招纳外地人口。城市户口与就业的逐渐脱钩也就意味着户口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即所谓的“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脱钩,这些保险是由作为雇主的企业和作为雇员的个人(单独或共同)缴纳。因此,如果劳动者就业单位为其雇员上了这些社会保险,则不管该雇员是否有本地城市户口,都可以享受这些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阶段某地城市户口主要意味着那些由该地政府所提供的、与城市户口相关的、具有排他性的三项公共服务: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服务,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或租金补贴为主的政府补贴性住房安排,以及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的机会。其中最困难的是户籍制度改革中成本最高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也即“低收入住房”问题。这在广义上是指由各种主体提供的,可以解决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问题的住房,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政府来提供保障,也不意味着社会福利,而是“居者有其所”。

实际上,从1997年开始全国已有近400小城镇进行了户籍改革试点。1998年,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2000年,中央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开放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户籍进一步放宽,至此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本地区农民开放了。但有意思的是,这一系列小城镇户籍改革却并没有带来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后果。尤其是在发达地区的中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往往针对的是本地区内、最多是本省内的农村居民,而本地农民一旦想获得小城镇户籍,还往往要放弃农村土地与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指标,结果是这些地区的农民基本没有什么积极性去转为城镇户口。而在欠发达地区,中小城镇不仅缺乏稳定的就业机会,而且其本身能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也非常有限,大部分农村人口宁愿去发达地区打工,也不愿在本地小城镇落户。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在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应该给城市政府充分的自主权,中央政府不应该深度介入。但实际上,若无来自上级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指导性政策、跨区域的协调,乃至于对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的地方政府施加较大压力,跨地市、跨省的户籍改革问题基本上很难得到解决。如果我们观察现有的各地户籍改革试点,就可以看到其主要对象是来自本省或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人口,甚至有的只覆盖本地失地农民(往往是在低价征收农民土地之后)。但考虑我国人口迁移有相当比例是跨地区或跨省迁移,特别是从内地向沿海、从发达省份内部较不发达区向更发达区域的迁移,这种完全由地方推动的改革基本无法覆盖那些来自外省、市的流动人口。光靠地方政府自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就很可能出现户籍改革中地方政府、尤其是作为流动人口主要流入地的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所谓“低素质”人口及其家庭成员排斥在外的局面。如果是这样,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有效进展和突破根本无从谈起。

总之,户籍改革的真正内涵不在于迁户口而在于待遇一体化,是以“住房、低保、教育”为核心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户籍造成的公共服务差异。户籍制度改革未来的重点突破方向是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背后的核心是财政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以外来农民工为主体。任何有关户籍制度的改革努力,如果不能切实以外来农民工居主体的外来人口为重点,就容易变成表面功夫。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服务于人口城市化,科学而渐进地降低大城市外来常住人口落户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当前中国的发展阶段而言,更有意义的城市化不是简单的城市常住人口增加,更不是城市面积的扩大和开发区、新城的大规模建设,而是尽享城市公共服务的市民增加。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是一个目标而非手段:目标不能和手段混淆,简单地“宣布”取消城市与农村户口,很难有什么现实效果;手段恰恰需要跳出户籍之外,需要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和探索公共服务的筹资创新,让“土地的城市化”为“人口的城市化”服务。

地方政府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同于中央部门的户籍制度改革,其改革具有综合性,是人口的城市化,而不是登记或者管理制度上的城市化。它也不同于中央政府推动的、全国统一进行政策试点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那是一种集权式的改革模式,即中央政府没有在改革中赋予小城镇社区以自主权。对于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总体上说,我国实行了一种分权型的改革模式。在政策实践中,尽管国务院于1998年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了总的指导原则,但允许各大中城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改革试点。与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相比较而言,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把各大中城市户籍改革的主动权赋予了地方政府。从目前来看,各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模式各具特色,一般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方政府总体上不以城市社区为中心设计改革方案,而把本行政区作为一个统一的社区,以拆除行政区内阻隔城乡的藩篱为目标,其典型是成都市、石家庄市及宁波市等。这种类型的改革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内明显具有集权式改革的特点。另一种是地方政府推行了以城市社区为中心的户籍制度改革,对外来人员和本行政区内的农村人口入户城区规定较为严格的审批条件。这一模式的典型是北京市,相对具有分权式改革的特点。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把五个方面的一体化作为核心:首先是城乡基础设施的一体化;第二就是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方面也要搞好,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公共服务;第三方面就是要把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农民的养老、医疗,农村贫困户的低保等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第四个方面就是城乡的要素市场要实现一体化。因为中国城乡割裂的二元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城市和农村的市场体系是二元分隔的,以至于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跟城市的各种要素互相不能畅通地流转,这也是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五个方面就是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农民工户籍问题是需要用最大努力去突破的问题。前三个方面实际上是政府的公共财政怎么为农村服务的事情,农村的道路、自来水、污水处理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是一个投入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扶贫帮困的低保制度也是一个投入的问题。所以,前三个方面的一体化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和社会如何积累更多的资金,向农村合理地投入。要素市场的流转则是一个市场体制深化改革的问题。第五个方面最为核心的是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农民工怎么进城,真正成为城市人口的问题。通过规划,按属地化原则,农民工在主城工作就在主城转户,在县城工作就在县城转户,在乡镇工作就在乡镇转户,这样整个重庆实际上有三个级别的城市化概念,分层次分梯度地进行转移。

户籍制度涉及一个民族国家的公民的社会公民权。所谓社会公民权是西方福利国家理论中的核心规范理念,代表的是国家对于公民面对社会风险时所负有的责任,以确保其生活福祉。社会公民权这个概念指涉的是国家提供社会福利或服务时,如何界定命运共同体之中不同成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现代的认知中,这个命运共同体便是指民族国家,将社会公民权和政治、经济等其他面向的公民权利结合起来,在国家疆界内受到主权的保障。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资源分配的政经机制不同,这样的空间意涵也没有改变。户籍制度中的“城镇/农村”区隔无疑是界定社会公民权的关键范畴,将市民与农民的相关社会权区分成两个世界,形成中国福利体制的“一国两制”,在国家疆域内用行政力量形塑出鲜明的阶层化社会公民权。地区性福利制度的兴起,重新划分了社会公民权身份的界线。地方政府在依据中央政府指示推行新的社会政策或是进行相关试点时,往往以自己的行政区划作为福利项目享有的界线;于是我们观察到“本地/外地”正成为一个更为明显的福利权利/义务边界,中国社会福利体制正在更细致地分化为不同的“福利地区”(welfare region),重新界定着社会公民权的形式与内容。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种社会公民权确立过程,对于缓解社会冲突,对于国家认同、国家凝聚力和国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农民工已经悄然实现代际更新。从代际关系来看,1980年代农村政策放活以后,一部分农民“洗脚上田”进厂务工,他们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成了最早的一代农民工;1990年代,随着沿海经济特区的快速发展,开始出现了一大批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务工农民。他们又分为两个非常明显不同的群体:一部分与第一代农民工一样下过田,绝大多数仍然把回乡务农作为最终的归宿;另一部分则是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直接从学校出来就进城务工。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精神生活需求,渴望继续学习,重视技能培训,希望融入城市主流社会的愿望特别强烈,要求和城里人一样平等就业、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甚至得到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些把融入城镇作为最终归宿的进城务工群体,被称为新生代农民工。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大量80后和90后的加入,这部分农民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到目前约占到农民工总数的60%,已登上了城市化进程的重要舞台,并成为产业工人阶层的主体部分。

然而,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十分现实的困境。由于现行的户籍制度,这些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有成为城里人的强烈愿望,有的也在城市里生活了10多年,可他们就是不能获得城镇户口,只能在长期打工的城镇暂居,因此,他们也就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以及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他们的下一代甚至没有资格同城镇居民一样获得最基本的教育权利。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能力购买城镇的住房,甚至不能租住一个可以进行简单家庭生活的空间。由于文化上的原因,这些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对现代城市文明充满了渴望,却很难真正进入到城市主流的文化生活,甚至不能获得基本的信任,遭受到各种歧视。凡此种种现象,一直客观存在并越来越严重,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中央已提出了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这一任务,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但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则是关键。据悉,2011年2月底,一份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内部下发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已经为未来户籍制度改革指出了方向,定下了调子。根据文件精神,未来的“户改”仍将采取渐进式改革,不少人期待的“自由迁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不能实现。不过,各地在遵循中央“户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综合本地的资源禀赋和城市化策略,推行适合本地的户籍改革举措。

户籍制度改革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和鼓励创新,也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合和中央的顶层设计以及系统性的制度安排。通过梳理重庆、成都、广东三地户籍制度改革的做法和领会中央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改革的精神,可以看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促进人口城市化进程,让农民工和农民也能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让经济结构更加合理,使经济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城市经济更有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城市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集聚和乘数效应,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促进人口城市化进程,扩大城市福利覆盖面,实现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全覆盖,进而通过人口分布转移,减少农村人口,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缩小城乡福利差距,促进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城市化政策和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土地、人口、财政政策改革相配套才可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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