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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处理低价团游客”? 那是“善意提醒”

2015-10-26 14:04: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沈彬
原标题:要“处理低价团游客”? 那是“善意提醒”

全面解决“超低价游”,要靠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查严管,但也需要消费者的配合

沈彬

近日,媒体曝光了游客参加“超低价游”,被强制购物,最终导致个别旅客被群殴致死的案件。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官网上刊出一则题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的旅游提示:“若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对于国家旅游局的这个表态,舆论将重点放在了“旅游局要处理游客”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明明消费者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被“处理”?其实,这个解读有一些“歪楼”。

首先,要对游客做“处理”的,不是针对参加超低价旅行团本身,而是针对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以借此规避国家法律、行政监管。

我国《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搞购物游。也就是说,所谓的“超低价游”“零负资费团”“购物游”是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旅游经营模式。但是《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有2年,“超低价游”还是屡禁不绝。旅游主管部门当然有监管的责任,但如果一些消费者或是被忽悠,或是和违法旅行社达成默契,双方签“阴阳合同”,就容易使行政监管架空。所以,这次旅游局在提到打击“超低价团”时,提到了游客自身的问题。

其次,消费者和旅行社签“阴阳合同”,会给自己的民事权利带来风险。因为签了“阴阳合同”就可能构成《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等情形,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增加维权的难度。

至于这次国家旅游局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对此应该做出全面的解读。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纠纷最终应由法院来裁定;旅游局作为行政部门,本身无权裁定消费者能不能获得赔偿。但是,应该将之看作为主管部门的一个“善意的提醒”:一者,签订虚假合同,的确可能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二者,《旅游法》还规定,对于被骗参加“购物游”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在这个维权过程中,旅游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行政调解的权力和责任。而如果消费者签了虚假合同,那么旅游局可能就难以帮助消费者维权。

国家立法禁止“不合理的低价团”,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全面解决“超低价游”,要靠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查严管,但也需要消费者的配合,既不参加明显违法的“零负资费团”,更不帮旅行社打掩护,签订虚假合同。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编辑:微知 责任编辑:颜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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