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意见》提出,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群众的选择。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必须保证村(组)成员人人享受股份
《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健全规章制度等程序进行。
在股权设置上,股权设置必须由村(组)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个人股的设置必须保证村(组)成员人人享受股份。
“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成改革重点
《意见》提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现有资产存量情况以及干部群众的意愿要求,认真选择具备条件的村(组)进行改革试点。当前选择的重点:一是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二是集体净资产较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村(组);三是即将撤村建居的村或实行撤并的村(组);四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营性资产增长较多,干部群众迫切要求改革的村(组);五是其他改革意愿强烈的村(组)。每个设区市都要选择1个以上村(组)开展试点工作。
编辑:ZHONG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