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网讯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固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 《固原市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运行机制与当前市级统筹制度相适应;基本内容和报销标准遵循自治区统一规定;在就医管理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经过严格测算分析,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启动当年的筹资额为28元/人/年,以后年度按自治区规定的渠道和方式筹集。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以后年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固原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为8段,各段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按50%至70%不同的比例分段报销。同时,为体现对城乡居民20个重大疾病的特殊保障,将20个大病的支付比例平均在相应报销段比例的基础上提高了2个百分点。固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对2013年7月1日后出院的符合大病报销条件的患者实施大病保险报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次均报销额将增加5000元左右。
编辑:ZHONG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