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网讯:自2010年4月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山东、浙江、广东和福建、天津先后被确定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2011—2012年,国务院相继批复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委先后批复了上述四省的试点工作方案。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印发了《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近日,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天津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地区〔2013〕1766号,以下简称《批复》),正式批复实施《天津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批复》明确,实施《试点方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海洋科学开发和综合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为着力点,以培育海洋优势产业为突破口,在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努力探索有利于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我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批复》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衔接,把落实《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与实施《试点方案》统筹结合起来,重点围绕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海洋经济开放水平、促进陆海统筹发展等领域,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措施,落实专项资金,细化相应的专项改革方案,有序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对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提出对策。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对《试点方案》实施的督促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试点方案》的实施和各项试点措施的落实,努力开创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改革发展新局面。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颜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