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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改委:凡属备案管理项目全部下放区县自行管理

2013-08-19 14:05:02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张满兴

城乡统筹网讯:我市将进一步降低门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816,市发改委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凡属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实行属地化管理。为提高服务效率,要求每个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近段时间以来,国务院出台《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的13项企业投资核准事项,下放12项企业投资核准事项;市政府出台《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市发改委组织实施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初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审批、市内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收益权质押登记等3项审批事项。

《通知》称,将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作用。凡属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改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管理。

今后,市发改委不再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初审,转为做好服务、指导和转报国家发改委工作;不再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进行审批,转为进一步做好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不再对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收益权进行质押登记管理,转为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此项工作。

《通知》称,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属于告知性服务措施,是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企业应对其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通知》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效率作了明确规定。不涉及区域布局、市场垄断、经济安全、资源有效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审查的一般性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委托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所需咨询评估费不得由企业承担。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 今后区县自己说了算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经过取消和下放后,全市仅十二类项目部分需要经过市发改委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区县可以自己说了算。

此次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涉及以下十二类项目中有部分需经过市发改委核准:

一、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外,我市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二、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和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三、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风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管理。

四、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220千伏和11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由市发改委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五、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和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六、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年产15万吨及以上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年产6-15万吨煤矿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禁止再建设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开发项目。

七、企业投资我市境内非跨省、市但跨区县的油气输送管网和天然气管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非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道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八、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企业投资我市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由市发改委核准。

九、企业投资我市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十、企业投资我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十一、企业投资我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核心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十二、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除外)和允许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编辑:何西 责任编辑: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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