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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家乐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2-06 14:07:43  来源:黔江政府网

黔江府发〔2018〕4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家乐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家乐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农家乐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农家乐发展,加强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推进农家乐分等定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等级评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重庆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50/T272—2008),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正常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家乐。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以《重庆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50/T272—2008)为评定标准,农家乐等级分为五级,即1星级、2星级、3星级、4星级、5星级。星级越高,相关评定标准越高,相应的档次越高。

第四条评定为1星级、2星级、3星级、4星级、5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10万元、30万元、60万元补助。同一农家乐星级由低升高只补助标准差额(高一级星级补助标准与原星级补助标准之差)。

第五条奖励资金(含牌匾制作费用)由区财政年初统一预算,补助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到位。

第六条所评星级农家乐牌匾由市农家乐协会统一制作授牌。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予以调整。2018年1月1日前已申报事项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与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其他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一次性奖励条款,可与其他条款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

第九条申报人在本办法有效期间,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享受本办法资格: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二)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

(四)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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